2006年4月11日,星期二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前沿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死刑复核案件要不要开庭
  据《中国青年报》   “最高法应用死刑复核程序拦截冤假错案。”近日,在北京市律师协会举办的研讨会上,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许兰亭如是说。
  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说,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着许多值得研究、必须明晰的问题。首先,死刑复核程序到底是什么性质的程序?它到底是诉讼程序还是内部复核程序?最高院目前正在进行研究。
 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认为,目前运作的死刑复核程序不是诉讼程序,是下级法院的上报审理,是典型的行政审核程序。虽然最高院会提审被告人,但因为检察官、律师都不参与,只是一个内部审核而已,这种方式不能体现对被告人的保护。只要不开庭,就没有辩护空间;检察官不能参与,也就无从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。目前,往往是只靠阅卷来发现证据中的问题,但是只靠阅卷的方式,难以发现错误。同时,采用行政审核的方式,与现代司法理念格格不入,公开性、透明度都没有,无法使老百姓信服。
  陈瑞华认为,所有的案件都开庭不太现实,案件是否开庭,应由被告人、辩护人和控诉人选择,只要有一方要求,就要开庭。这就意味着,当事人对死刑复核程序具有主体性的地位,具有一定的程序选择权。
 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人士说,他们发现,所有被冤枉的死刑犯都有个相同点,他们都承认自己的杀人罪行,并且详细供述杀人的细节,但最终由于“死人复活”,证明这些供述都是虚假的。这些人为何都要供述一个要使自己面对死刑的虚假罪行,他们一定是受到刑讯逼供、生不如死才这样做的,这就产生了一个问题:如果不是“死人复活”,能否纠正冤假错案?这同时给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一个问题,如果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,仅仅看案卷中的证据证明这些人都是杀人犯,是否可以发现其中有无重大事实认定错误?没有辩护人和被告人的参与,这些错案十有八九会被核准死刑。
  这位人士还说,美国死刑复核程序的适用时间平均是17年,最长可达30多年,要在这样长的时间里面,穷尽所有救济方法。我们的死刑案件中,宣判与执行的间隔时间往往太短,很难在执行前发现判决错误。
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王敏远指出,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,是我们极力赞成和主张的,但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,那就是自此之后,对于死刑案件最高院是没有退路的。以前的问题是高院出问题,但以后如果是最高人民法院出现问题的话,是没有退路的,如何解决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。